民办幼儿园不得随意冠名“艺术”“双语”
未经审批办学及年检不合格者予以停办
本报讯 未经审批,随意冠以“艺术”、“双语”等名称的民办幼儿园将受到查处。16日,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教育局《关于加强福州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》,要求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体现幼儿园所在的行政区域、层次和类别,做到名副其实。
《意见》要求,我市民办幼儿园不得冠以“中华”、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福建”等名称,冠以“国际”名称的民办幼儿园只能以外籍人士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。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,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名称、驰名商标。若冠以“实验”、“基地”、“双语”、“艺术”等名称,必须从师资、办园条件、教学研究力量等方面严格审查。
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核准的办学内容一致,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,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,方可刊登、播放和张贴。
《意见》还规定,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,举办民办幼儿园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用途。
今后,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县(市)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,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采取各种形式与市教育局直属幼儿园合作办学的,由市教育局直接审批。涉及中外合作创办的民办幼儿园,依照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进行审批和管理。民办幼儿园实行谁审批、谁负责的监管机制。
申请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在园舍设备、师资条件、教育工作等方面必须符合《福建省举办幼儿园(班)基本条件》,并取得《卫生许可证》、《卫生保健合格证》、《消防意见书》和合法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后,方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《办学许可证》,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。
每年,县(市)区教育行政部门都会组织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,年检合格的,准予继续办学;不合格者限期整改,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予以停办。对于未经审批办学的民办幼儿园,由县(市)区政府组织公安、安全、教育等部门责令停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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